(诗巫9日讯)3名男子因涉嫌轮奸一未成年女子,于2021年在沐胶地方法庭被判强奸罪名成立而被判监禁及鞭笞,其中2名被告因不满判决,透过律师上诉诗巫高等法庭,经高庭一番审讯后,裁决撤销地庭对3名被告的判决和刑罚,并宣判3人无罪释放。
是宗案件有3名被告,分别为莫哈末诺哈利斯砂、莫哈末砂菲鲁(27岁)及莫哈末艾斯鲁尼查(31岁)。
他们被控分别于2017年1月至4月期间,在沐胶处强奸一名未成年少女。三人分别被控1至3项皆抵触刑事376(1)条文的罪控。经当时地庭法官审讯后,3人于2021年12月8日被判强奸罪名成立,处以10年监禁及2下鞭笞。
后者两名被告因不满判决,而透过律师何得豪上诉高等法庭。
诗巫高庭法官黄祥忠在判词中指出,法庭在详细审阅和考虑地庭的审讯记录和诉辩双方律师的陈词后,同意上诉人的代表律师所指,即承审该案件的地庭庭主在联合审讯3人的案件时,未能满足刑事程序法典170条文(可以联合提供多名人士的情况)中的要求,且未遵循刑事程序法典163条文(不同犯罪,分开控状)。
刑事程序法典163条文阐述任何人被控的每一项不同控状,必须分开,而每一项控状必须分开审讯;刑事程序法典170条文,阐述当一个以上的人士被控同一罪行,或在同一交易中不同的犯罪,或一人被控一项犯罪,而另一人被控唆使或企图教唆同意犯罪时,他们可以(当法庭认为适当)一起或分别被提控及审讯。
两名上诉人分别被控于2017年1月至4月在沐胶不同地点犯案。针对于此,法庭指这很难证明,两名上诉人在被指控对受害者实施的强奸行为时,存在的时间和案发地点是接近的,以及他们的犯案有达成共识。
法庭也指,根据刑事程序法典257条文,承审的地庭庭主没有履行她的责任来协助没有辩护律师的被告的权利保障,即如果被告愿意自我辩护,法官是有责任向被告解释控方目前所提供的证据,以及被告须答辩的地方又是什么?
针对副检察司陈词要重审该案件,法官指从各方面来考量,这都不是重审的适当理由,上诉人已经服刑一年以上,自他们被提控到今天,约有7年的时间,重审不仅意味著上诉人须再次经历为自己辩护的考验,还意味著再次给检控方机会。
在这样的情况下,上诉人的定罪和判刑是不安全的,以及不能成立的。因此,高庭法官黄祥忠裁决撤销地庭庭主于2021年12月8日对三名被告所作出的判决,并宣判3人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