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巫31日讯)5名男女员工监守自盗,在不同时段各自偷取公司的钱财,涉及款项100令吉至500令吉不等,5人昨日在法庭对各自的罪控表示认罪后,分别被判入狱2个月及2个月14天。
5名被告年龄分别为35岁的苏瑞瑞甘、21岁的希尔维斯特、25岁的奥古斯特、26岁的克劳迪乌斯及19岁的青年,皆是一食品有限公司的员工。
案件一,35岁的女被告苏瑞瑞甘,被控于今年12月6日下午1时23分在周锡萱路处,作为该有限公司的员工却偷取属于公司的200令吉。
案件二,两名被告,即21岁的希尔维斯特及25岁的奥古斯特,被控于今年12月17日下午3时33分在周锡萱路处,身为该公司的员工却偷取公司的100令吉。
案件三,被告克劳迪乌斯(26岁),被控于今年12月6日下午3时26分在周锡萱路处,身为该公司的员工却偷取公司的100令吉。
案件四,19岁的青年被告拥有两项罪控。
他被控于今年12月6日下午1时31分及3时40分,两次偷取属于公司的500令吉及190令吉,共690令吉。
上述5名被告皆被控抵触刑事法典381条文,偷窃罪控。在该条文下,抵触者可被判处坐牢高达7年,另可加以罚款。
案情指,原告是透过公司的闭路电视发现有5名员工在收银处偷取属于公司的钱财,因此向警方报警求助。
上述5名被告认罪后,案件一至四的被告各被判坐牢2个月;案件五的被告的两项罪控各被判坐牢2个月14天,基于两项刑罚是同时执行,因此他仅需坐牢2个月14天。
5名被告的刑期皆从逮捕日(12月27日)开始计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