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0日讯)导致前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的女婿拿督赛阿尔曼猝死案罪成的御企牙医专科中心(Imperial Dental Specialist Centre)上诉受挫,上诉庭维持罚款22万令吉的原判。
拿督哈妮巴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一致驳回代表该牙科中心的董事黄燕玲医生(译音)的上诉。
哈妮巴在宣判时说,经过研究双方陈词,法庭认为上诉人的上诉并无理据。
“我们认为吉隆坡高庭对有关4项上诉的判断没有错,因此该裁决是妥当的。”
“我们也认为,根据惩罚的原则,法官的罚款并不过分,因此维持高庭的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另两名法官是拿督哈欣韩沙和拿督阿兹曼阿都拉。
本案主控官是拿督莫哈末杜苏基和蒂雅莎兹瓦尼副检察司,上诉人的代表律师是斯里甘和拉惹艾林。
2018年12月14日,吉隆坡地庭裁定接传票人(Orang Kena Saman)御企牙医专科中心5项控状罪成,罚款32万令吉。
根据第一和第二项控状,接传票人作为执照持有者,没有确保27岁的诺阿兹马有资格对赛阿尔曼进行放射程序(全口牙位曲面体层片,ortopantomogram),也没有收藏和管理“职员登记簿”。
第三项控状则指出,接传票人也没有采取必要步骤,没有准备氧气以挽救赛阿尔曼的性命。
第四项控状,该牙科中心被指没根据1998年私人医疗保健设施及服务法令 第31(1)(d)条文,向接收紧急患者即赛阿尔曼的马来亚大学医药中心提供该患者所有医疗记录。
第5项控状,接传票人被控没有遵照2006年私人医疗保健设施及服务条规(私人医院及其他医疗保健设施)第49(5)条文,采取足够措施保护所有私人医疗保健职员和环境免受到生物危害。
接传票人被指于2016年5月26日至6月2日傍晚6时至晚上9时05分,在吉隆坡十五碑孟沙新镇抵触上述所有罪控,因而抵触1998年私人医疗保健设施及服务法令第31(4)条文、第39(2)条文、第40(4)条文,以及第117(2)(b)(i)条文,一旦罪成可罚款3万至30万令吉。
不过高庭裁定该牙科中心第二项控状罪名不成立,保留4项控状罪成,并将罚款降至22万令吉。
赛阿尔曼是阿末扎希长女拿督努鲁希达的丈夫,他在该牙科中心进行牙科治疗时不省人事,送入马大医药中心后证实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