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庇26日讯)发展商拖欠购房者逾325万违约金没钱还,项目担保人被上诉庭裁定必须承担责任。
本案46名上诉人因为购置的房产施工粗糙又迟交盘,怒告发展商疏忽违约而成功获赔。
可是后来因为发展商没钱赔,众人只好向发展商的担保人追讨,但却在高庭碰壁。
不肯就此罢休的众购屋者,上周五终于等到上诉庭推翻高庭判决。
上诉庭三司拿督哈札娜、拿督李兴长和拿督仄莫哈末鲁兹玛是9月23日当天通过视讯做出有关裁决。
三司一致裁决,相关地产发展商2名董事,身为房产发展项目担保人,必须共同对房屋购买者负起应有的责任。
有关违约金共325万3644.67令吉以及5%利息。
46名上诉者的发言人陈业安(译音)在胜诉后发文告表示,他们分别在2006年和2015年,前后2次入禀法庭状告相关发展商违约。
他说,16年的漫长诉讼就如一场恶梦,如今终于可以放下。
“2006年那次,我们告发展商疏忽和违约。高庭过后在2011年宣判我们赢,命令发展商赔偿共约460万令吉。”
“可是发展商说没钱还。等到了2015年,我们决定再起诉他们,要讨回赔偿金。”
“我们那次是向发展项目的担保人追讨,不过被高庭驳回,我们输了。”
“过后,我们上诉。上诉庭周五那天,一致通过,推翻了高庭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