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27日讯)一名年轻的托儿所负责人兼保姆被控抓伤11个月大的女婴的左脸颊,以及用手打身体其他被告部位,惟不认罪,获准以8000令吉保外候审,案定6月23日过堂。
27岁的女被告娜毕拉(来自野新万里望)今日在代表律师的陪同下,在马六甲爱极乐法庭面控。
根据控状,被告于今年5月18日下午5时30分至5时45分,在斯里直落马士花园一间托儿所内,身为照顾受害者的教师或保姆,抓伤女婴的左脸及用手打受害者的身体。
被告为此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
在此条文下,一旦罪名成立,将被判坐牢最高10年,或罚款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被告在法官娜丽蔓面前否认有关控状。
主控此案的西娃姗佳丽副检察司向法庭建议允许被告以3万令吉和一名担保人保外,同时,附加被告不能骚扰受害者和证人的条件。
无论如何,被告的代表律师阿都卡迪依斯迈尔要求减低保释金,并指副检察司所提出的保释金额过高及不合理。
他也说,被告目前只靠这份职业的收入维持生活,而被告的母亲将成为被告的担保人。
娜丽蔓最终批准被告以8000令吉保外,并谕令被告不得骚扰受害者的家属和证人。
此案定于6月23日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