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25日讯)于今年初被控144项贪污及7项交替控状的一名退休巡逻水警,今天对7项涉及收取2万700令吉贿金的交替控状俯首认罪,被法庭判罚款10万令吉。
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则根据各控状指定的9个月或6个月监禁取代,同时其银行户头超过1万8494令吉包括利息的款项,需上缴给政府。
至于其他控状,法庭则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71条文,纳入考量(TIC)。
被告苏百里(60岁)涉嫌于2016至2019年在实兆远甘榜亚齐水警码头担任巡逻船队长期间,向7人收取总额38万9390令吉贿金,以作为不向对方渔船采取执法行动的酬劳,因而在今年1月26日及27日面对144项贪污罪控状。
其中,被告于2017年3月至同年9月期间向同一名华裔人士收取总额2万700令吉的贿金,以作为不向对方渔船采取执法行动的酬劳,在2009年大马反贪污法令第17(a)条文(身为公务员接受贿款)下面对7项控状。
一旦罪成,可面对不超过20年监禁,以及罚款一万令吉或不少于贿款5倍的罚金(视何者为高)。
然而,在交替控状下,被告在知情下向与本身处理事务有关的人士,索取贵重物品即2万700令吉款项,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公务员不得接受贵重物品或礼物),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被告今早在怡保反贪污法庭对7项交替控状俯首认罪后,法官巴克里宣判,被告在第一至第5项控状,各被罚款1万6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9个月监禁取代;第6及第7项控状,各被罚款一万令吉,或以6个月监禁取代。
此案主控官为玛兹亚,而被告代表律师是沙鲁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