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7日讯) 68岁华裔男子在公寓管理公司任职期间,涉嫌多次收取一名巫裔男子总计9600令吉贿款,作为推荐对方名下公司承包公寓美化及清理工作酬劳,今日在新山反贪庭面对23项控状。
被告否认有罪,法官允许被告以5000令吉保释金,连同一名担保人保释候审。此外,被告的护照在案件审讯期间,须交由法庭保管,案件则择定在11月29日过堂,以提呈文件。
根据控状,被告郑春秀(68岁,译音)被控于2017年5月3日至2019年9月3日之间,多次向巫裔男子莫哈末哈菲兹收取400至800令吉不等总计9600令吉的贿款,作为推荐对方名下公司承包新山某公寓的美化及清理工作之酬劳。
上述行为抵触2009年反贪法令第16(a)(A)条文(受贿),并可与相同法令第24条文下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或罚款不少于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被告聆听完23项控状后,否认有罪。
主控官诺玛希拉副检察司在庭上表示,反贪法令第16(a)(A)条文是不允许被告保释,但若法庭允准被告保释,建议保释金定在2万令吉。此外,被告在案件审讯期间,要交出护照予法庭保管,同时必须每月到反贪会柔州总部报到。
被告代表律师拿汀菲蕾达求情时说,被告独居,已在2019年辞职,目前没有收入也没有退休金,只靠一名在新加坡工作的女儿供养,每月会给予被告900令吉的生活费。
她透露,被告患有第一期大肠患,身上挂著结肠造口袋以装排泄物,并须每日更换,被告的900令吉生活费还得扣除124令吉的房屋租金、购买结肠造口袋等。
她表示,以被告的经济和身体状况,希望法庭能将保释金定在3000令吉至5000令吉,并豁免被告每月须向反贪会报到。
“被告在出庭前,也根据查案官指示,按规定日期向反贪会报到,证明被告没有潜逃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