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讯) 针对2010年3名年轻男子遭警察开枪击毙案,高庭昨日裁定政府必须向死者家属支付逾150万令吉的赔偿金,比最初的20万7000令吉赔偿增加了逾百万令吉。
这宗约11年前发生的枪击事件,在经过将近8年的司法斗争之后,终于有了裁决。
代表这3个家庭的律师再益玛力证实,莎阿南高庭法官拿督卡迪加依德里斯昨日宣判总计151万9200令吉的赔偿金予这些家庭。
“在近11年后,格林玛丽枪击案的受害者家属因警察的行为,而不得不承受巨大的创伤和损失,终于获得一点点正义。”
再益表示,法庭判定各个家庭获得50万令吉损害赔偿,以及海鲁家庭和哈尼飞家庭给别获得1万1200令吉和8000令吉的从属利益要求。
至于判给每个家庭的50万令吉,其中10万令吉是根据1956年民事法法令第8条的遗产索赔、10万令吉是公职不当行为、10万令吉是一般损害赔偿、10万令吉加重损害赔偿和10万令吉示范性赔偿。
他指出,高庭主簿管原本判给这3个家庭共20万7000令吉的赔偿金,对赔偿金额不满的家庭向莎阿南高庭提出上诉,而高庭在昨日判了150万令吉的赔偿金。
“我们希望总检察署不会对这次裁决提出上诉,以平息此事。我们也呼吁政府和警方立即对那些进行非法处决的警员采取纪律和刑事行动。”
代表政府和警方的律师为纳特拉玛兹曼。
在2010年11月13日,莫哈末沙米尔(15岁)、莫海鲁(20岁)和莫哈末哈尼飞(22岁)在莎阿南格林玛丽工业区遭警察开枪击毙。
在2013年11月12日,3名死者家属提起共同诉讼,将莎阿南警区主任、雪州总警长、全国警察总长、大马政府和尚未被鉴定的警员列为答辩人。
最终的答辩人共有11名,包括7名较后被鉴定的警员,即警长阿兹林、伍长卡玛鲁、一巡伍长凯鲁、一巡伍长莫祖海米、一巡伍长莫阿米努丁、普通警员哈飞兹和普通警员那菲斯。
此诉讼是由沙米尔父母沙佩和诺哈菲扎、海鲁母亲哈密达和妹妹诺哈丽扎以及哈尼飞父母奥玛和诺丽雅共同提出。
2015年8月11日,莎阿南高庭法官拿督罗扎那驳回这3个家庭的诉讼,裁定警方对3名被指手持弯刀的少年开枪,是为了自卫的证词是可信的。
不过,这些家庭称这些年轻人是被“处决”方式枪毙的。
2016年9月1日,上诉庭裁定警方对3名少年的致命枪击案负有责任,并指示将案件交由莎阿南高庭审理,以评估赔偿金金和损害赔偿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