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27日讯)一名伍长和一名警长涉嫌向一名被指卖哥冬水的男子索贿5000令吉,以作为包庇对方的条件。他们今日被控上北海法庭时,否认控状,并获保外候审,案展5月28日过堂。
两名被告分别是莫哈末法查伍长(35岁)及赛阿米尔警长(37岁)。
据了解,这名被指卖哥冬水的男子,其实是反贪污委员会派出的卧底在进行“放蛇”工作,成功“引蛇出洞”而逮到两名被告。
被告莫哈末法查被控于2016年7月25日下午2时05分,在威北甲抛峇底一间油站、7月29日晚上7时45分在大山脚柏玛当宁蒙一间海鲜店、8月23日晚上9时在威北邦苏瑟里武一海鲜店、9月6日下午6时在威北柏淡一饮食店,身为一名警员却向一名“反贪会代理”,分别索贿1500令吉、300令吉、500令吉和1200令吉,以作为包庇对方被指售卖哥冬水,不以1952年毒药法令第30(3)条文向对方采取行动的条件。
此举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条文,并可在第24条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可监禁最高20年及罚款贿赂金的5倍,或一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面对4项控状的莫哈末法查,否认罪名。
主控官认为这是严重罪行,建议被告以2万令吉保外候审,但被告辩护律师安利星指设保释金的目的只是为了确保被告准时出庭,并要求减低保释金。
法官阿查哈里之后谕令被告以一万令吉保释外出。
另一方面,首被告莫哈末法查伍长和次被告赛阿米尔警长,也被控于2016年7月23日晚上8时30分,在威北甲抛峇底一间餐馆,身为警员却向“反贪会代理”索贿1500令吉,作为包庇对方售卖哥冬水的条件。
此举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6(a)(B)条文,并可在第24条文下被判刑,以及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
一旦罪成,可监禁最高20年及罚款贿赂金的5倍,或一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在此控状下,主控官建议让两名被告以3万令吉保释,而首被告律师安利星求情说,首被告有两名妻子和两名3岁和8岁的孩子,并患有哮喘病,现在只领半薪(1500令吉),因此要求减低保释金。
次被告律师洪春本则指被告已获得反贪会保释,同时每个月也会到反贪会报到,并且需肩负各项贷款,要求减低保释金。
法官阿查哈里谕令2名被告各以8000令吉保释外出,并交出护照交由法庭保管直到案结,以及每个月需向反贪会报到。
这也意味,面对5项控状的首被告的保释金为1万8000令吉,而面对一项控状的次被告的保释金是8000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