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23日讯)被控贩毒罪的一名25岁青年,今日在法庭获判无罪释放,逃过死罪。
根据控状,当时21岁的被告阿吉古玛是于2017年晚上9时30分,在大山脚柔府汽车城一间餐馆前贩运21.2克毒品,即16.6克重的海洛英和4.6克单乙酰吗啡。
此举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39B(2)条文下被定罪。
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
北海高庭法官拿督阿米鲁丁今日下午在下判时指出,控方第一证人的供词,证明了案中毒品的品质、重量等。这一点没遭到辩方多加否决。控方成功证实毒品与案件有关,法庭也接受第一证人的供词,做为案件有力证明。
惟他表示,第二证人指事发时警员经过15分钟的侦查,并没在被告身上搜获毒品,而是在其乘坐的摩哆篮内的黑色袋发现毒品、锁匙及两份不同人名及地址的水电费单。
他说,控方必须证明被告拥有这些毒品,毕竟虽然被告是摩哆使用者,但未必是摩哆拥有者。
他直指,虽然控方将摩哆车主列为证人,却没有传召对方出庭,甚至没向法庭提呈摩哆车主的供词。
他续说,控方无法证明被告就是摩哆的拥有者,或在特定时段内拥有或使用该辆摩哆,因此,无法证明被告知道摩哆篮内藏有毒品。
他说,该摩哆的第一任车主是印裔,之后转手给予华裔,后来转卖给另一位印裔男子。
“本来控方可传召车主上庭,但控方却没有这样做,导致很多疑点,并且无法证明摩哆与被告的关系。控方也无法证明
被告知道摩哆篮内藏有毒品。”
他补充,摩哆发现的锁匙、电单、水费单更进一步证实摩哆不属于被告,而可能是其他人的。
他当庭宣布被告无罪释放,其代表律师雷尔要求警方为其当事人解铐。
获释后的被告走出法庭,向律师雷尔致谢后,紧张地用快跑方式乘坐法庭电梯离开,而雷尔则在后大声说:“你已经无罪释放了,不需急于用跑的方式离开。”
有关案件副检察司为诺艾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