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6日讯)一名伍长涉嫌向2名男子索取贿金,今日在反贪污法庭面对3项控状,被告不认罪,获准以一万令吉保外候审,案展6月22日过堂。
此案被告为莫哈末鲁希山(34岁),隶属太平甘文丁警局。
根据首项控状,身为伍长的被告被指在2016年4月24日,晚上10时至11时期间在甘文丁警局的排球场,向一名男子莫哈末诺伊曼索取400令吉贿金,作为不对涉嫌吸毒的莫哈末诺伊曼及另一名男子莫哈末法迪进行尿检的条件,因而抵触2009年反贪污法令第16(a)(B)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下同读。
在上述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及罚款不少于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第二项控状则指被告在同年同月同时同地,向一名男子莫哈末诺伊曼收取50令吉的贿金,因此抵触2009年反贪污法令第17(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下同读。
至于第三项控状则指被告在2016年4月29日,下午6时30分至晚上7时30分期间于司南马的国油油站,向莫哈末法迪索取100令吉,作为不对涉嫌吸毒的莫哈末法迪及另一名男子莫哈末诺伊曼进行毒品尿检的条件,进而抵触2009年反贪污法令第17(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下同读。
在上述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及罚款不少于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被告今早在怡保反贪污法庭聆听通译员宣读控状后,否认有罪,反贪会主控官努鲁瓦希达于是建议法庭将保释金制定在1万500令吉,同时附加被告必须每个月向太平反贪会办事处报到一次的条件。
被告代表律师兰吉星则在求情时表示,其当事人已婚,妻子也是伍长,夫妻俩育有分别只有3岁和9岁的孩子。他也以其当事人在被揭涉贪后,给予反贪会官员全面配合为由,因此要求法庭考量将保释金减至8000令吉。
怡保反贪污地庭法官英德拉奈都在聆听双方诉求后,最终允准被告以3项控罪共一万令吉,以及一人担保下保外候审,同时也喻令被告必须每个月前往反贪会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