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8日讯)两名巡警追逐可疑轿车,途中与休旅车失控相撞,酿一死一重伤,4名涉案男女今日遭提控,全部俯首认罪,案发时负责驾驶的首名被告共面对四项控状,被判监禁9年8个月及罚款3万6800令吉,以及5年内不得申请驾照。
4名被告包括首被告莫哈末沙菲(25岁,司机)、第二被告莫哈末沙里胡丁(24岁,乘客)、第三被告莫哈末艾曼(24岁,乘客),以及第四被告西蒂诺阿茜金(27岁,借车者)。
4名被告今日上午8时40分许被警方带上新山推事庭面控时,没闪避媒体镜头。
首被告莫哈末沙菲(25岁)被控于今年11月1日,清晨6时,在新山县陈厝港路段危险驾驶一辆第二国产迈威轿车,造成巡警尼古勒斯特(20岁)死亡,触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一日罪成,可被判罚监禁5年至10年、罚款2万至5万以及吊销驾照5年。
首被告也面对触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26(1)条文(无执照驾驶)的指控。
上述两项控状是在新山第四推事庭提控,首被告聆听控状后俯首认罪,并向推事求情,以本身是家庭经济支柱为由,希望能获轻判。
主控官东姑阿米尔查基副检察司则强调,基于被告罪行严重及造成两名警员一死一重伤,希望推事能在优先考量公众利益下做出判决,不要让被告认为只要认罪或求情就能获得减刑或轻判,反而应给予严惩。
承审推事莫哈末查基判处被告在危险驾驶罪名下,监禁8年、罚款3万令吉及5年内不得申请驾照,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一年取代。
此外,首被告也面对另两项控状,分别是触犯刑事法典第186条文(妨碍警方执法)及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1)(a)条文(滥用毒品)。上述两项控状是在新山第三推事庭提控。
承审推事诺拉茜达判处,首被告妨碍警方执法罪名成立,监禁一年及罚款5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5个月取代。
此外,首被告也在滥用毒品罪名下,被判处监禁8个月,刑期届满后必须接受2年监督观察。
另3被告监8个月或罚款1000
涉及巡警一死一伤案的其他3名被告,分别被判监禁8个月或罚款1000令吉。
案发时坐在副驾驶位的第二被告莫哈末沙里胡丁,承认无驾照驾驶罪名(案发前),被判处罚款1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3个月取代。
第三被告西蒂诺阿茜金则承认吸毒及让无驾照者驾驶的罪名,被判处罚款1000令吉及监禁8个月,刑期届满后必须接受2年监督观察。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3个月取代。
案发时坐在后座乘客位的第四被告莫哈末艾曼承认吸毒罪行,被判处监禁8个月,刑期届满后必须接受2年监督观察。
巡警一死一重伤案是今年11月1日,凌晨5时许发生,来自拿督翁镇警局的巡警尼古勒斯特(20岁)与32岁的莫哈末法鲁迪,在地不佬大道巡逻时 ,发现一辆可疑迈威轿车,因截停不果,双方展开追逐,巡逻警车追至陈厝港路段时,撞上一辆第二国产Aruz休旅车而翻覆。
尼古勒斯特因头部重伤当场死亡,莫哈末法鲁迪受重伤,送往新山班兰医院抢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