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8日讯)涉及收取3500令吉贿赂金的2名警长,今日被控上芙蓉地庭时,否认罪行,获准以8000令吉担保外出,案展今年11月11日再过堂。
2名被告莫哈末南詹(33岁)及张家其(译音,31岁),皆是芙蓉商业罪案调查组警长,2人共面对1项提控,同时也可选择在交替控状下面控。
首项控状,2名被告被控于2015年8月3日,下午5时30分在芙蓉第一终站一楼的升降机处收取受害者邓益财(译音,37岁)贿赂金,以作为不对受害者涉及的《刑事法典》第420条文(欺骗)继续展开调查,因而抵触2009年反贪污法令第17(a)条文。
而交替控状,2名被告则被控与上述同一日期、时间及地点,收取了受害者邓益财(译音,37岁)3500令吉贿赂金,以作为不对受害者涉及的《刑事法典》第420条文(欺骗)继续展开调查,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
2名被告在聆听翻译员念出控状后,否认罪行,因此芙蓉地庭法官苏丽达布丁获准被告以8000令吉担保外出,案展11月11日再度过堂。
此案主控官为再纳亚哈也副检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