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沙3日讯)涉嫌在殴打邻居后,放任家犬攻击对方,一名印裔男子今早被控上江沙法庭,惟被告否认有罪,法庭允以6000令吉保释外出,案展6月17日过堂。
此案被告为泰伦斯(42岁,从事旅游业),他一共面对两项控状。首项控状指出,被告于今年5月30日,凌晨5时30分在江沙国花园的国花园路,蓄意致伤一名45岁的巫裔男子,进而触犯刑事法典第325(严重致伤他人)条文。
在此条文下,一旦定罪,可被判最高7年监禁及罚款。
至于第二控状则指被告在相同时间及地点,疏于看顾本身饲养的家犬,以致家犬对同一名伤者造成严重的伤害,此举已触犯了刑事法典第289(疏于看顾动物并导致他人受伤)条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6个月监禁、或罚款最高2000令吉、或者两者兼施。
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律师诺依扎娃妮今早在被告否认有罪后,向法官求情表示,被告在行动管制令期间已失去收入,家中尚有两名16及13岁的孩子,还有年迈母亲,所以要求法官减低保释金。
地庭法官鲁海达最终允许被告以6000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此案的主控官为哈斯优丹蒂。
案情显示,伤者是一名罗里司机,事发时从吉隆坡返回国花园,并将罗里停放国花园的路口后,步行回家。
惟在抵达距离被告住家约30尺处时,被告的家犬开始朝伤者吠叫,伤者作状蹲下捡起石头阻赫;岂知,站在住家篱笆内的被告却指责伤者偷窥,且企图致伤其家犬。
伤者否认被告的指责后,双方开始发生口角,被告随即朝伤者打了两拳,导致伤者失去平衡倒地,而此时被告的家犬也扑上前,咬伤伤者的左脚。
此事最终被另一名巫裔男子发现及调停,并致电警局投报,伤者送往江沙医院验伤后,证实右手骨折、左脚板缝了3针及额头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