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加末21日讯)两名柬埔寨男子偷潜入柔州国家公园内扎营超过1个月,不但滥伐沉香木,还到处捕杀奇珍异兽果腹,结果被当局发现后落网,起获1公斤沉香木及砍伐工具,今日分别被控上昔加末地庭及推事庭,各自面对9项及10项罪状。
两名被告分别是东苏姆(49岁)及占达三峇(47岁),他们先在地庭面控,然后再被带往推事庭面控。两人皆俯首认罪,面对至少26个月的牢狱之灾。
案情显示,野生动物保护及国家公园局执法人员是于今年10月16日,早上8时30分,在柔州兴楼云冰国家公园(拉美士区)发现两名柬埔寨男子非法驻扎在森林内,于是展开逮捕行动,惟只有东苏姆落网,另一人则逃跑,躲进森林内。
执法人员当场起获巿值1万令吉的1公斤的沉香木,同时也起获斧头及巴冷刀。
逃跑的占达三峇,随后也于11月16日,在国家公园落网,原来他在潜逃一个月的期间,一直躲藏在森林内,继续偷偷砍伐沉香木。
执法官员从两人驻扎的地点,发现了三种受保护动物的羽毛、骸骨及肉,分别是“大眼斑雉”、胡须猪及刺猬。“大眼斑雉”及“胡须猪”是一级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而刺猬则是同样列入受保护动物名单内。
两名被告因而抵触了三项条文,即2010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令第68(2)(b)条文、第68(1)(b)条文及第60(1)(b)条文。
根据控状,两名被告被指于2019年10月16日早上8时30分,在柔州兴楼云冰国家公园,藏有一级受保护的动物“大眼斑雉”的羽毛,因而抵触了2010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令第68(2)(b)条文。一旦罪成,可被罚款3万令吉至10万令吉不等,以及坐牢不超过2年。
第二项控状,两名被告被指在上述日期、时间及地点,藏有“胡须猪”的三块肉,因而抵触了2010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令第68(1)(b)条文﹐可在刑事法典第34条文下同读。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第三控状,两名被告被指在上述日期、时间及地点,藏有刺猬的牙齿,因而抵触了2010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令第60(1)(b)条文,并在刑事法典第34条文下同读。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两名被告皆认罪,并以家里还有妻小及身体状况不好为由,要求法官轻判,惟法官拉茜达认为两名被告的行为已为国家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破坏,甚至随意补杀濒临绝种的动物,绝不能姑息,因而宣判两名被告在第一项控状,罚款3万令吉及坐牢10个月,若无法缴付3万令吉,则以6个月监禁取代;第二项控状,被判坐牢20个月;第三项控状,被判坐牢10个月。
三项罪状同时执行,从被捕之日开始计算,若两名被告无法缴付3万令吉,须面对26个月的牢狱之灾。
进行第二轮提控
因偷砍沉香木而付出沉重代价的两名柬埔寨男子,今日在地庭被控后,马上被押往推事庭进行第二轮的提控,面对携带武器私闯兴楼云冰国家公园,以及逾期逗留大马的罪名。
第一名被告东苏姆,被控于今年10月16日,早上8时30分,在兴楼云冰国家公园范围内,携带了斧头及巴冷刀,因而抵触了1989年国家公园局法令第29(1)(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坐牢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东苏姆也被控于上述日期、时间及地点,破坏及焚烧国家公园的树林,因而抵触了1989年国家公园局法令第29(1)(c)条文,可在第29(2)条文下治罪,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坐牢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东苏姆也因私闯国家公园,抵触了1989年国家公园局法令第29(1)(j)条文,可被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坐牢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东苏姆也因为护照逾期近5年,而抵触了1959/1963年移民法令第15(1)(c)条文,可在第15(4)条文下治罪,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推事莎莉娜宣判东苏姆每项罪行坐牢3个月,即3项罪状须坐牢9个月,而逾期逗留的代价是,坐牢一年。全部判刑分开执行。
至于第二名被告占达三峇,被控于今年11月10日早上10时,?带斧头出现在兴楼云冰国家公园,因而抵触了1989年国家公园局法令第29(1)(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坐牢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占达三峇也因私闯国家公园,而抵触1989年国家公园局法令第29(1)(j)条文,可在第29(2)条文下治罪。也因为非法入境大马,而抵触移民法令。
推事莎莉娜宣判, 占达三峇每项罪行须坐牢3个月,即2项罪行须坐牢6个月,而非法入境罪行,须坐牢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