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14日讯)因持有我国早期的伪造身份证,一名印尼籍外劳今日被国民登记局提控上庭,判刑监禁10个月,同时会在刑期届满后遭驱逐出境。
此案被告为胡先奥斯曼(53岁),被控于今年10月9日,凌晨1时08分在怡保市天猛公路的一间商店楼上,持有一张伪造身份证,因而抵触1990年国民登记法令(2007年修正)第25(1)(e)条文。
在上述条文下,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为监禁不超过3年,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被告今早在怡保地庭聆听通译员读出控状后,表示明白及认罪,当推事翁查鲁安努询问选择罚款或坐监时,他则直言:“要求坐牢”。
然而,负责主控的国民登记局官员莫哈末菲道斯认为,被告未持有任何合法证件,恐将危及国家安全,因此要求推事给予被告应得的惩罚,以儆效尤。
推事在听取莫哈末菲道斯的建议后,最终宣判被告监禁10个月,刑期从被捕日,即10月9日算起,而刑期届满后交由国民登记局处置。
随后,莫哈末菲道斯在法庭外向媒体证实,被告会在刑期届满后,遭国民登记局逐驱出境。
根据案情,霹雳移民局是在10月9日展开取缔行动时,发现被告的指纹及照片,与所持有的身份证的资料不符,因而扣留被告。
调查后发现,嫌犯是在1983年以合法护照进入大马,惟在护照逾期后,多次在未持合法文件的情况下,以“走后门”方式入境大马,期间在我国担任建筑工友。
根据记录,嫌犯最后一次是在2个月前,是从印尼巴淡岛入境我国,而被告也在当局盘问下,坦言在1997年时于雪州白沙罗,以300令吉购得一张伪造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