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23日讯)经过槟州贸消局调查后,早前上演“吃三粒榴梿近千令吉”风波的槟城中路一家榴梿档的榴梿价格并没涉及暴利,不过,却因价格表混淆消费者而违反《1999年消费人保护法令》第12条文,遭罚款2000令吉。
槟州贸消局执法组主任陈进松今午就早前“吃三粒榴梿近千令吉”事件召开记者会,向媒体公布调查结果。
他说,该局于6月2日,在面子书上看到有关“吃三粒榴梿近千令吉”贴文后,立即拉队前往有关榴梿档了解详情,并要求对方在6月18日前提呈所有资料,包括店面开销、员工薪金及其它资料予当局,以作为调查其榴梿价格是否涉暴利。
他续说,基于业主必须提呈的资料包括2018年及2017年,所以对方要求将提呈文件的期限延后至6月25日。因此,才导致该调查工作需耗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
经过该局调查及计算后,他表示,该档榴梿价格并不涉暴利因素。不过,其价格表却违反两条条例,即价格表仅使用中文字呈现;及价格表混淆消费者(价格表写著猫山王价格每公斤从60令吉至95令吉)。
他说,根据《1993年价格管制法令》,所有价格表必须以马来文注明,但业者可以在价格表附上中、英或泰米尔文。
至于价格表混淆消费者一事,他补充,该榴梿档业者是以每公斤60令吉至95令吉来标签“猫山王”的价格,即表示业主可以在每公斤60令吉至95令吉之间,随意喊价。
因此,业者此举已触犯《1999年消费人保护法令》第12条文,遭罚款2000令吉。根据该条件,最高罚款可达2万5000令吉。
陈进松说,若对方不愿缴交这笔罚款,该局或将对方提控上庭。
另一方面,槟城中路榴梿档主秦亚清今日接受《东方日报》访问时表示,在得知该局调查结果及罚款后,他们将上诉要求该局减轻2000令吉的罚款。
“吃三粒榴梿近千令吉”风波源起于一名女网民早前在面子书上,声称在槟岛中路的榴梿档口,仅吃三粒榴梿就要价近千令吉,更指老板没有讲清楚,直到吃完后才被告知价钱。
事后该榴梿档主受访时曾表示,其店员有让女事主的友人看榴梿的重量和价格,不料对方结帐时却喊贵,更在面子书上抹黑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