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讯)昨日申请撤销谋杀控状被拒绝后,朝鲜最高领导人金正恩同父异母兄长金正男命案的越南籍女被告段悌香,今日被带往吉隆坡中央医院接受身体和精神检查。
段悌香的代表律师沙林向媒体指出,30岁的段悌香身穿著防弹服,早上9时20分由一辆监狱车押送至吉隆坡中央医院,并在上午10时40分离开医院返回监狱。“她被带往精神病房……只是接受身体和精神检查。”
没有留院
他说,段悌香很压力,她今早被带往吉隆坡中央医院接受检查,不过过后被带回监狱,没有留院。
随著金正男命案的印尼籍女被告西蒂艾莎周一获控方撤销控状,当庭获得释放并返回印尼后,段悌香也极力向总检察长申请撤状。
不过,段悌香的申请遭总检察长拒绝,因此段悌香为谋杀金正男罪名需出庭自辩。段悌香昨日在法庭上得知申请撤销控状失败后,也当庭痛哭。
段悌香的代表律师郑宝德当时向高庭法官拿督阿兹米阿里芬申请展延审讯,因段悌香的身体和心理状态不佳,不适合进行自辩,而高庭也批准案展至4月1日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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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男命案】 总检察署驳回越南籍被告陈情书
(莎阿南14日讯) 总检察署驳回金正男命案越南籍被告段悌香的陈情书,使段悌香无望被释放!
主控官依斯甘达副检察司表示,总检察署考量各种因素后,决定不撤销段悌香的控状,惟他并没有进一步说明,驳回段悌香陈情书的原因。
这也意味著,此前已被判谋杀表面罪名成立的段悌香,需出庭自辩。
段悌香的代表律师郑宝德在庭上指出,辩方对于总检察署的决定感到失望,并认为这项决定并未体现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也无法对司法制度产生信心。
“(此决定)存在著歧视,总检察署偏袒另一方,不要忘记,法庭认为两名被告的表面罪名成立,她们面对同样的控罪、两人也声称自己以为这是恶作剧拍摄,以及是朝鲜当局的代罪羔羊。”
“因此,控方并没有公平对待段悌香,我们在联邦宪法第8条文下的权利受侵犯。”
他强调,辩方并非质疑总检察署和司法机构的权威,但这权力不是绝对的,而是必须公正和公平。
他说,尽管如此,越南律师协会和越南驻马大使馆告知,越南政府透过司法部长和外交部长,与大马进行沟通,以争取释放段悌香。
段悌香的另两名代表律师为拿督拿兰星和沙林。
此案印尼籍女被告西蒂艾莎是于周一获控方撤销控状,获得法庭宣判释放但不代表无罪,而段悌香的代表律师也在当天向总检察署提呈陈请书,要求同样释放段悌香。
沙林较后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虽然法律上并未强制总检察署必须出庭解释为何撤销控罪,但应该基于道义责任,向法庭解释。
“我们承认总检察署的(撤控)权力,我们也并非要质疑总检察署的决定,但至少应该基于道德责任,向法庭解释。”
他说,辩方会在近日内再度提呈陈情书予总检察署,不排除寻求越南政府的协助,与大马当局沟通,考虑接纳这项陈情书,以释放段悌香。
拿兰星则指出,若总检察署认为撤销西蒂艾莎控罪的程序是透明的,就应该对外解释。
较早时,郑宝德向法官提出申请,即辩方之后传召一名证人时,要以“视频会议”直播进行庭讯,并要求以闭门的方式进行。
高庭法官拿督阿兹米阿里芬批准,证人以“视频会议”方式供证,惟他认为,没有必要以闭门方式进行。
无论如何,法官发出禁令,禁止媒体在报导证人的身份、地址和国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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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男命案】越南籍被告代表律师 要求释放段悌香
(莎阿南14日讯)震惊全球的朝鲜最高领导人金正恩的同父异母兄长金正男命案,随著此案首被告西蒂艾莎于周一获控方撤控,释放但不代表无罪,越南籍被告段悌香的代表律师也在当天总检察署提呈陈请书,要求同样释放段悌香。
此案将在今早10时开庭,段悌香代表律师将在庭上告知法官总检察署的决定,究竟是接纳或驳回该陈请书。一旦被驳回,则法庭将续审此案,段悌香须进行自辩。
段悌香于今早8时30分在荷枪实弹的特种部队队员押送下,抵达莎阿南高庭,法庭也聚集近百名国内外媒体,报导这宗世纪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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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撤销谋杀罪控状 印尼籍女被告获释
(莎阿南11日讯)震惊全球的朝鲜最高领导人金正恩的同父异母兄长金正男命案,原本两名女被告已被判表罪成立,但控方今日突然撤销印尼籍女被告西蒂艾莎的谋杀罪控状,因此高庭宣判,西蒂艾莎释放但不代表无罪。
高庭是在去年8月裁决两名女被告,即西蒂艾莎和越南籍被告段悌香谋杀表明罪名成立,此案原定今日进入自辩程序,惟高庭法官拿督阿兹米阿里芬批准控方申请,裁决西蒂艾莎释放但不代表无罪,案情峰回路转。
他在裁决时表示,法庭对于西蒂艾莎在刑事法典第302条文下的表罪成立判决感到满意。
“然而,对于辩方律师所举出的案例,一些还未开审,而一些案例虽已开审,但还未进入尾声阶段。”
“针对此案,法庭已宣判被告表罪成立,控方要求撤销对西蒂艾莎的控状,因此,法庭宣判西蒂艾莎释放但不代表无罪。”
较早时,主控官依斯干达副检察司是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254(1)条文,申请撤销第一被告西蒂艾莎的谋杀控状,要求法庭宣判被告释放但不代表无罪。不过,控方并未在庭上进一步说明撤销印尼女被告控状的理由。
西蒂艾莎的代表律师魏顺成,则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254(3)条文就此争辩,并提出多个案例要求无罪释放其当事人。
最终,法官裁决西蒂艾莎释放但不代表无罪,西蒂艾莎也当庭获释。
此案自2017年10月2日开审。根据控状,两名被告被控于2017年2月13日约早上9时,与4名仍在逃逸中的人士,在位于雪邦的吉隆坡第二国际机场出境处,一起杀死朝鲜籍男子金哲(金正男)。
她们在刑事法典第302条文下被控谋杀,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的同谋罪名同读,一旦罪成将面对死刑。
魏顺成较后接受国内外媒体围访时解释,一般而言,当法官宣判被告释放但不代表无罪,只要控方有新证据,就会重新提控被告,但基于控方在庭上没有说明任何理由,因此他相信,西蒂艾莎不会重新被提控。
他说,辩方事前对控方会做出此决定毫不知情,而他们也很感激控方的决定,因为他们依旧相信西蒂艾莎是代罪羔羊和无辜的。
“正如我们此前一直强调的,没有证据证明她在金正男(脸上)涂抹任何东西、含有 VX神经毒剂成分的衣物上没有西蒂艾莎的脱氧核糖核酸(DNA),而且该件衣服也没有获得妥善保管。”
他透露,如今西蒂艾莎已恢复自由之身,或在今天返回雅加达,而西蒂艾莎在闻判后,也流下高兴的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