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4日讯)两名哥打丁宜警员三年前向一名马来男子索取600令吉贿金,以协助对方逃过尿液检测和归还其身份证,两名警员今日被提控,他们否认有罪,获法官批准每人以1万5000令吉保释候审。
两名被告为莫哈末利祖安(28岁)和莫哈末努鲁基菲立(27岁),分别隶属于哥打丁宜警局和武吉本沙警局,共同面对3项控状和一项交替控状。
莫哈末利祖安今日上午在代表律师阿斯拉姆的陪同下,抵达新山法庭大厦,在进入新山反贪会法庭之前,跟庭外守候的记者们握手。莫哈末努鲁基菲立则是独自一人默默步入法庭。
两名被告面对两项控状,第一项控状和第二项控状的内容相同,两人皆被控于2016年3月31日,晚上9时30分至晚上10时之间,在哥打丁宜马威警局向36岁男子莫哈末诺立占索取现金300令吉,以协助后者逃过尿液检测和将身份证归还给后者。
第一项控状指两名被告触犯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B)条文。第二项控状则指两名被告触犯相同法令第17(a)项条文。上述条文与相同法令第24项条文及刑事法典第34条文(共同犯罪)同读。
在上述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以及罚款不少于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两名被告面对的第三项控状,则指两人在2016年4月1日,下午4时40分,于马威警局再度向莫哈末诺立占索取现金300令吉, 触犯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条文,并可与相同法令第24项条文及刑事法典第34条文(共同犯罪)同读。
两名被告也面对一项交替控状,指两人在2016年4月1日向莫哈末诺立占索贿300令吉,触犯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公务员不得接受任何贵重物品或礼物),并可与相同法令第34项条文同读。
在上述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代表两名被告律师阿斯拉姆向法官卡玛鲁丁求情时说,首名被告莫哈末利祖安是普通警员,已婚,育有两名年幼的小孩,月薪只有850令吉;次被告莫哈末努鲁基菲则是一巡警员,月薪约1400令吉,家中尚有父母和三名弟妹需要抚养。
两名被告否认有罪,承审法官卡玛鲁丁谕令案件展延至2月13日过堂,批准两名被告各别以1万5000令吉保释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