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8日讯)联邦法院驳回资深律师林甘就藐视法庭罪提出的司法审核要求,维持监禁6个月的判决。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丹斯里理察马拉尊为首的五司一致裁决,根据1995年联邦法院法规第137条文,林甘没有达到要求司法审核的门槛。
理察马拉尊也表示,林甘提出申请撤销其定罪和监禁期限,所依据的第2012年大马法院法规第32条文,并不适用,因为该条文只适用于内庭的诉讼程序。
其他聆审法官为东马大法官黄达华、联邦法院法官东姑麦慕、阿邦依斯干达及依德鲁斯哈伦。
联邦法院是在2017年11月14日裁决林甘罪成须入狱,但林甘迄今人在海外,并没有回国服刑。
林甘律师达亚兰则称,联邦法院下判时,没考虑林甘辩词。
不过,理查玛拉尊反驳这项说法,称联邦法院已给予林甘多次抗辩的机会。
达亚兰声明,其当事人身体欠佳,没法乘坐长途飞机回大马受审。
高级联邦律师陆意清(音译)则表示,这项审讯已多次展延,而自此案在2012年开始审讯,林甘便获得每一次审讯的出庭机会,而且林甘提交的医疗证明,说他不适合旅行。
她补充,林甘没达到司法审核条件,以推翻联邦法院的罪成判决。
指法官“抄袭”陈词林甘在2012年2月代表建裕珍厂前大股东提出司法审核, 在其草拟的法律宣誓书中, 指控一名联邦法院法官在下判建裕珍厂(Kian Joo CanFactory)案时,存有抄袭之嫌。林甘说服该大股东签署该文件。
2016年11月21日,指联邦法院法官涉及“抄袭”他人陈词的建裕珍厂前董事经理拿督施朝全及律师等21造,被判藐视法庭罪名成立,罚款215万令吉。
律师迪西纳亚甘被罚15万令吉,若无法支付罚款,则以1年的监禁取代;建裕珍厂的大小股东各被罚10万令吉,若无法支付,则以8个月监禁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