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7日讯)新加坡商人不满所购买的金海湾某公寓单位实际情况与合约不符,入禀新山房屋仲裁庭投诉,仲裁庭庭主裁定发展商必须在30天内赔偿5万令吉给购屋者。
该名公寓购屋者何先生(资讯科技产品进口商)是在2013年8月23日与发展商签订合约,在金海湾购买售价约160万令吉的公寓单位,去年10月份取得公寓钥匙。
何先生在庭上指,他所要求的公寓阳台须有遮盖,但最终所分配到的公寓却是没遮盖的露台。此外,他也发现厨房的流理台设计与他所认知的设计不同。
他认为,他所购得的公寓单位与所签署的买卖合约不符,因此而要求发展商退款。
需30天内做出赔偿
负责此案的庭主颜德强裁定,发展商需要在30天内赔偿5万令吉给购屋者,若没有赔偿,每年利息是8%。
他说,虽购屋者要求发展商退款,但在取得公寓钥匙后,即使不满该单位的阳台和流理台与所要求的不符,仍进行了装修。
此举被视为接受该公寓单位,因此无法裁定发展商全额退款。
“发展商所给予购屋者的单位,确实也与合约内容的不符,因此裁定发展商赔偿5万令吉予诉讼人,这也是房屋仲裁庭所能审理的最高罚款额度。”
另一方面,何先生在审讯结束后受询时表示,有关裁决与所期望的有所出入,本身将考虑是否会针对此案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