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5日讯)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的女婿拿督塞阿尔曼因进行牙科手术猝死案,地庭今日裁决,面对9项控状的御企牙医专科中心,其中5项控状表罪成立,需出庭自辩。
地庭法官哈尔米是经过控方自2017年2月21日起,传召13名证人供证,证明接传票者(OKS)御企牙医专科中心董事黄燕玲(译音)的表面罪名,故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谕令,黄燕玲需为第2、3、6、7和8项控状自辩;至于第1、4、5和9项控状则罪名不成立。
针对第2项控状,接传票者作为该牙科中心执照持有人,让不符合放射师资格的诺阿兹玛(26岁),对赛阿尔曼拍摄曲面断层X光片(Orthopantomogram)。
没保存员工登记资料
第3项控状指出,该牙科中心没有保存和保留员工的登记资料。第6项控状,接传票者没有采取必要步骤,为赛阿尔曼进行急救,即没有准备基本氧气供应。
第7项控状, 该牙科中心没有根据1998年私人保健设施及服务法令第31(1)(d)条文,在把赛阿尔曼转移至马大医药中心抢救时,提供赛阿尔曼的所有医药记录副本予马大医药中心。
第8项控状,接传票者没有根据2006年私人保健设施及服务条规第49(5)条文,采取足够措施来保护全体医药人员和周遭,对于生物危险的认知。
针对罪名不成立的4项控状,第1项控状指出,接传票者作为该牙科中心的执照持有人,无法确保陈德进(36岁,译音)符合麻醉师资格,为赛阿尔曼进行麻醉。
第4项控状,接传票者违反执照条件,为赛阿尔曼提供麻醉服务,抵触1998年私人保健设施及服务法令第39(1)条文。
第5项控状,接传票者作为该牙科中心执照持有人,在未获卫生部总监的批准下,擅自扩大服务,为赛阿尔曼提供麻醉服务,抵触同个法令第40(1)条文。第9项控状,该牙科中心没有遵循2006年私人保健设施及服务条规第245条文,为药物贴上标签。
副首相的女婿赛阿尔曼是于6月1日前往位于孟沙的御企牙医专科中心接受牙科手术后,失去知觉,过后被送往八打灵再也马大医药中心接受治疗,然而证实不治。赛阿尔曼与副首相的长女拿督努鲁希达雅共育有3名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