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加末26日讯)大年初一开车撞弟弟烧侄儿案今日过堂,主控官更改控状,将原本的企图杀人罪,更改成“持危险武器严重致伤他人”,使被告陈添德可能面对的刑罚,从最高7年监禁,换成最高20年!
早前以1万2000令吉保释外出的被告陈添德,今日在其中一名儿子陪同下,抵达昔加末法庭。
陈添德(55岁)身穿短袖有领衫衣配黑色长裤,一脸淡定站在被告栏内聆听控状,当通译员念出两项控状时,被告并没有任何反应,直接摇头否认有罪。
根据第一项控状,陈添德被指于2月16日,凌晨12时30分,在武吉仕砵柏达纳花园柏达纳第2路,门牌25号的一间民宅前,在意识清醒之下,用一马赛地轿车撞伤弟弟陈添文,导致陈添文右手折断,陈添德深知此举会为陈添文带来死亡,因而抵触了刑事法典第326(持危险武器严重致伤他人)条文。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20年或鞭笞或罚款。
第二项控状,陈添德被指于相同时间及地点,泼油点火烧侄儿陈兴旺,此举可能会导致陈兴旺死亡,因而抵触了刑事法典第326(持危险武器严重致伤他人)条文。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20年或鞭笞或罚款。
被告之前所面对的刑罚是刑事法典308(企图杀人)条文,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7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随著更换罪状,意味被告可能面对更高刑罚。
法官拉茜达择订下个过堂日期为4月26日,而审讯日期订于6月25日、26日及28日,在昔加末法庭进行。今日的主控官是苏莉亚娜副检察司。
被告的辩护律师要求法官在审讯时,安排翻译员,唯法官认为此案被告已聘请辩护律师,不必再安排翻译员,但辩护律师必须确保被告是了解整个审讯内容。
原告家人今日也聘请代表律师出庭聆讯,这名代表律师拉兹向法官提出一项要求,即审讯期间允许他以观察员身份聆听,以确保整个审讯过程没有出错。
法官允许原告律师的要求,并叮嘱原告律师只能列席旁听,不得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