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23日讯)一名父亲因殴打致伤11岁女儿头部,今日在地方法庭被判监禁1个月及罚款2万令吉。
法官希米亚在被告黄明春(41岁)表示认罪后,做出上述判决。被告承认本身自孩子6岁以来就长期迫害其女儿。
医生对受害者进行身体检查后发现,受害者的身体、左右脚都有被藤鞭鞭打过的痕迹,而头部也因被硬物殴打至伤及淤青。
法庭在宣判时指示被告从即日起开始服刑,若被告无法缴付2万令吉的罚款就以监禁一年来代替,而被告最后没有缴付罚款。
希米亚在判刑之前劝请被告觉悟,因为作为一个父亲,应保护好女儿而不是殴打她。
身为自雇人士的被告,被控于2016年7月8日在其住家使用屋子上方的铁制物品殴打女儿的头部,因而在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条文下被控,若被判有罪最高可被判处5万令吉或20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副检察司莎菲哈欣较早前也基于医药报告显示受害者有多处疤痕,要求法官对被告判以重罪,并表示只有判处被告监禁才能让他感到醒悟。
不过,没有任何代表律师的被告要求法官轻判,因为他鞭打女儿是为了要教导女儿,并坦言本身因此案失去了婚姻、家庭及工作,也从中吸取了教训。
据控状,受害者是因为逃到住家附近的添油站单独坐著,被添油站员工发现,并带往警局后,才揭露此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