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溪大年7日讯)在大宝森庆典因燃放烟花造成多人受伤的案件,2名印裔被告对4项控状认罪不讳,4罪齐罚,每项危及他人生命和人身安全的控状各罚款1000令吉,意即罚款4000令吉及坐牢4天。
若被告无法缴付这笔各4000令吉罚款,则必须以坐牢2个月替代。
推事也判被告需坐牢4天,刑期从被捕日开始算起。基于两名被告在案发当晚,即2月1日已被补,并已被扣留7天,因此,被告在缴交罚款后,就可恢复自由身。
2名被告是在刑事法典第337条文(危及他人生命和人身安全)下被控。
这起燃放烟花致伤人的案件,是2月1日晚上8时30分在老街场斯里苏巴玛廉兴都庙附近的一间迷你市场前发生。
被告在大宝森节庆典活动中公开燃放烟花,过程中发生意外,烟花并没有射向天空,而是在地上爆开,并溅射到附近的民众及信徒,受伤人数高达26人。
根据警方调查,被告燃放烟花的目的仅是庆祝,并非有其他企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