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讯) 吉隆坡推事庭今日裁决,社运份子阿当阿里在2015年参与抗争到底集会,而被控抵触和平集会法令的罪名不成立,无罪释放。
阿当阿里对于这项裁决表示感恩,并表示这对他而言是罕见的法律胜利。
“这是和平集会法令下,首宗判决我无罪释放,无需进入上诉庭会其他法律阶段的案件。同时,这个是人民参与集会的权益的胜利。”
26岁的阿当阿里及45岁的莫哈末法利兹是于2015年9月8日,被控在同年2月28日下午4时4时至晚上7时30分,出席从国企十合步行至吉隆坡城中城公园的街头示威,抵触和平集会法令第4(2)(c)条文,一旦罪成可在第4(3)(c)条文下被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
莫哈末法利兹在11月2日,因患有糖尿病被迫截肢,而获得释放,但不代表无罪。
2人之前曾向法庭申请,挑战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4(1)(c)、4(2)(c)以及4(3)条文抵触联邦宪法第8、9及10条款,但联邦法院在10月10日指示7人先面对审讯,让法庭先裁定是否有发生街头示威。
阿当阿里的代表律师拉蒂花证实,其当事人在和平集会法令下获得无罪释放。
她在接受《马来邮报在线》访问时表示,法官宣读判词时表示,控方无法证明证明被告的表面罪名,裁决阿当阿里无罪释放,无需进入抗辩环节。
“我们希望控方不会针对裁决做出上诉,他们不应该在这种案件上浪费时间。”
至于阿当阿里针对其控罪挑战至联邦法院的案件,拉蒂花表示,基于阿当阿里的表面罪名不成立,因此联邦法院无需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