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23日讯)一名巫裔男子因向他人收取贿金,作为撤销投报的条件,案件经过4年审讯后,今日被判罪名成立,必须面对4年监禁及罚款22万令吉!
被告为60岁的沙奴西,退休前是名普通公务员,其儿子在2013年针对某案件向警方投报后,他趁机向涉案者索取贿金,作为儿子撤销报案的条件,因此被反贪会逮捕及面对3项提控。
首控状指他于2013年8月17日,上午9时30分于上霹雳某教育机构内,向一名巫裔女子提出缴付3万令吉的要求,作为撤回其儿子向警方做出投报的条件,因而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
次控状指被告于2013年8月20日,下午4时10分透过电话要求同一名巫裔女子缴付7000令吉,作为其儿子向警方撤回报案书的条件,同样抵触了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
至于第3项控状则指被告在2014年8月23日,在上霹雳宜力警局,向同一名女子收取7000令吉的贿金,也因此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
在上述条文下,一旦罪成,被告将在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4(1)条文下被定罪,即面对不超过贿金5倍或最高一万令吉的罚款,或监禁不超过20年,或两者兼施。
被告代表律师莫哈末阿斯里及哈金在求情时表示,被告依靠微薄的退休金度日,与妻子育有5子4女,其中一人仍在求学,加上健康欠佳,希望法官轻判。
主控官努鲁瓦希达却强调贪污为一种严重的罪行,被告必须得到应有的惩罚,希望法官能施以重罚,警惕民众。
主控官也建议如果被告要求上诉及暂缓刑罚,则需以每项控状2万令吉保外。
法官英德拉在聆听控辩双方的陈词后,宣判被告每项控罪必须监禁4年,刑罚同期执行,并在第一控状下被罚款15万令吉,第二及第三控状各罚款3万5000令吉,总共22万令吉,若无法缴付就以23个月的监禁取代。
同时,英德拉也指被告若要提出上诉及暂缓刑罚,则必须先缴付22万令吉的罚款,外加2万令吉的保释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