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4日讯)内陆税收局采取严厉行动追讨欠税,昨日就有3人分别被带上推事庭面控,3名被告均表示有罪,被罚款1万7500令吉。
内陆税收局指出,首名被告何敏婷(手机店主),在《1967年个人所得税法令》第82(1)(a)条文下面对3项控罪,即在2010、2011及2012年课税年间,没有保存足够的公司贸易记录,如账目、优惠券及收据等。
该局今日发表文告表示,法庭在被告认罪后判处被告须缴付共7000令吉的罚款,分别为1500令吉(2010年课税年控诉)、2500令吉(2011年)及3000令吉(2012年)的罚款,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将监禁3个月。
文告指出,在另一宗案件,被告莫哈末沙鲁(联昌银行财务顾问经理)因没有保存在2012、2013及2014年课税年的记录,因此抵触个人所得税法令第82(1)条文。
文告指出,被告认罪后被判处4500令吉的罚款,或监禁1个月。
第3名被告凯莱瓦尼(杂货店商)也因为没有保存2012年课税年足够的公司账目、现金簿、销售账、进货账、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在同一个法令条文下被控。
内陆税收局表示,被告也被控在接获内陆税收局的通告后,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公司的贸易记录,因此在两项控罪下被判分别1000令吉及5000令吉罚款,或2个月监禁。
内陆税收局指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令第82(1)(a)条文阐明,个人若被判有罪可被罚款不少过300令吉以及不超过1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年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