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19日讯) 华裔移民局官员涉嫌性侵泰国籍女子一案今日续审,辩方律师宁加纳登盘问首名证人泰籍女子沃拉雅在供证时所提供的时间点并不合理,存有疑点。
沃拉雅透过通译员指出,她们(5人)是于中午12时30分被带去录取口供,直到下午3时才被带回牢房。
宁加纳登提出,根据沃拉雅在证词,整个录取口供的过程不超过一个小时,那么另两个小时发生什么事?
沃拉雅回应,她们被带去录取口供后,受害者与一名友人花了约5分钟录取口供,她本身与另一名英语不流利的友人则花了15分钟,另一名不谙英语,也花了比较长的时间录取口供。
她说,5人坐在地上等待时,翻译员才抵达与她们进行问答,期间翻译员进出房间、听电话及抽烟,甚至也有谈及其他无关要紧的事,包括是否懂得煮泰国餐?
“翻译员询问受害者是否会按摩?受害者说可以,之后被翻译员被带去房间不少过15分钟。”
此案由副检察司依法斯芙主控,并由法官阿末沙查里主审,案件展至6月20日及21日续审。
较早前,宁加纳登则质疑沃拉雅的诚信,假设后者说谎,包括她声称在新山居住的31岁男友并不存在。
沃拉雅否认宁加纳登的说法,指其男友确实存在,甚至有手机号码可联络证明。
她说,本身与男友于2月1日分手后,2月15日从合艾前往柔佛新山男友家逗留一周,以收拾行李及处理两人之间的问题,较后独自前来有人介绍的马六甲按摩院应征,孰料3月6日即被移民局官员扣留。
被告蔡雄杰(译音,来自吉兰丹)是于4月17日在亚罗牙也法庭面对3项控状时否认有罪,获准以3万6000令吉保外候审。
控状指他于今年3月9日,中午1时10分在马接翁武扣留营的女扣留犯检查室内,强奸一名泰国女子,并强逼女子为他口交及恐吓她勿向任何人透露被强奸一事,抵触刑事法典第376(2)条文(强奸)、第377C条文(违反自然性行为)及第506条文(刑事恐吓)。
在刑事法典第376(2)条文(强奸)下,一旦罪成,可被判不少过5年及不超过30年的监禁及鞭笞;第377C条文可被判不少过5年及不超过20年的监禁及鞭笞;第506条文(刑事恐吓)则可被判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