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12日讯)“保镳枪杀拿督案”37岁被告查尔法今日突然改口承认以手枪致伤拿督友人林汶龙的罪名,被判处入狱12个月,刑期由今日算起。
被告在去年12月14日首次控上推事庭时,也曾向推事承认这项蓄意伤人罪名,但法官当时谕令将他送往霹雳州精神病院观察一个月,报告书显示他适合受审后,被告在今年1月13日改口否认有罪。
案件今日过堂时,被告在通译员读完控状后,却又毫不犹疑表示认罪。法官因此宣判他即日起监禁12个月。
根据控状,查尔法被指于2016年12月1日约傍晚7时30分,在敦林苍佑大道通往槟城大桥处,使用枪柄致伤林汶龙头部,抵触刑事法典324条文,一旦罪成,最高刑罚是监禁10年,或罚款或鞭笞,或两者兼施。
至于被告面对的另5项“企图谋杀”提控,案件今早进行过堂程序,基于尚需等待移交文件的程序,案件展至7月10日过堂。至于另外3项“谋杀”罪名则择定6月23日过堂。
被告查尔法面对的9项控状,包括3项谋杀指控,指他于2016年12月1日约傍晚7时30分,在通往槟城大桥的敦林苍祐大道,分别开枪射杀32岁的拿督王德光(雇主)后脑、32岁的崔汉明(职业小丑)左胸及右大腿,以及38岁申迪亚(花贩)左胸,抵触刑事法典第302条文,唯一刑罚为死刑。
至于5项企图谋杀指控,则指他在上述时间及地点,分别开枪射33岁阿丽哇妮(医生)的头部、38岁努鲁胡丹(国能职员)的肩膀、32岁李方文(工厂职员)的左胸、28岁阿米鲁(国营电视台摄影师)的左胸及32岁潘美珠(路人)的肩膀,抵触刑事法典第307条文,罪成判处最高可达20年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