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讯)来自金马、冼都及旺沙玛珠的8名警察,今日因贪污罪名而被控上法庭,惟他们皆否认有罪。
60岁的阿都拉欣伍长杵著拐杖,与普通警察哈菲斯(26岁)一起面控;根据控状,隶属冼都警区总部的2名被告于2013年9月29日及30日,在隆市地区向巫裔男子阿里夫沙索取1500令吉,作为解决其交通罚单的费用。
阿里夫沙因为路税逾期而接获交警罚单。此外,2名被告也涉嫌收取贿赂,作为释放通缉犯哈里斯再凡的条件,因而抵触了反贪会法令第16(a)(B)条文、第17(A)条文及刑事法典第165条文。
2名被告皆没有聘请律师,法官较后允许他们各自以7000令吉保释候审,并将案件择定于4月10日过堂;此案的主控官为法利占里副检察司。
在第二起案件中,被告是金马警区刑事调查组的警员扎鲁祖基菲里助理警监(37岁)及哈斯伦阿布哈山一巡伍长(29岁)。
择日过堂
他们被控于去年1月28日傍晚6时至7时30分之间,在富都路一间酒店后巷,向缅甸男子乔本奈(译音)索取2000令吉及1500令吉贿赂金,作为释放其友人的条件;其同乡友人因为持有伪造难民证而被捕。
此事被另2名同僚莫哈末沙夫安一巡伍长(31岁)及胡再尼(29岁)知悉之后,2人也依样画葫芦地向乔本奈索取1500令吉遮口费。
4人因而抵触了反贪会法令第16(a)(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或罚款贿金的5倍或一万令吉,视乎何者为高。
另一方面,来自旺沙玛珠巡逻车队的普通警察阿祖安(49岁)及祖拉兹里(37岁),也被控于前年12月15日早上9时20分,在旺沙第5区的停车场向沙鲁尼扎(30岁)收取贿赂,作为释放3名非法印尼员工的价码。
被告之一的阿祖安食髓知味,再于前年12月15日在大使路淡江大道的收费站,向沙鲁尼扎索取3500令吉,因而抵触了反贪会法令第17(a)条文。
8名被告分别面控之后,不约而同的否认有罪,法官于是择日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