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7日讯 )酒吧争执华裔酒客开枪行凶酿酒吧巡场一死一伤案今日下判,被告林苏汉(译音)谋杀罪成,被判处死刑。此外,被告也在刑事法典324条文(危险武器伤人)下,被判处监禁5年,刑期从被捕日算起。
这起案件今日上午在麻坡高庭下判,承审法官为高庭司法专员莫哈末嘉米尔,主控官为苏克里,被告代表律师为巴鲁及尤米。
高庭司法专员莫哈末嘉米尔指出,基于控方证人除了是目击证人外,也是案发时的伤者,因此法庭有理由接纳控方证人的证词,而且辩方无法挑起疑点,因此裁定被告在刑事法典302条文下罪成,被判处死刑。
针对被控面对的刑事法典324条文伤人控状,辩方律师巴鲁向高庭司法专员莫哈末嘉米尔求情时表示,因为法官考量到被告是初犯及被捕时给予合作,予以轻判。
高庭司法专员莫哈末嘉米尔裁定,被告在刑事法典324条文下罪成,被判处监禁5年,刑期从被捕当日算起。
被告代表律师过后受询时表示,会针对裁决提出上诉。
此案被告林苏汉(译音),涉嫌在2013年在峇株巴辖市区,富贵3路酒吧隔壁的咖啡店开枪导致两名酒吧巡场一死一伤。
案情指出,被告当时在酒吧与两名酒吧巡场发生争执后离开,事后开车返回现场,在酒吧隔壁的咖啡店,朝两名巡场开枪。造成印裔巡场死亡,另一名华裔巡场则右腿中枪。
被告共面对两项控状,第一控状指被告于2013年6月15日凌晨约1时50分,在富贵3路酒吧隔壁的咖啡店致死30岁印裔男子鲁尼斯古玛,抵触刑事法典第302条文,一旦罪成,唯一刑法是死刑。
第二控状则是指被告在同一点和时间开枪射伤华裔男子张国庵,抵触刑事法典第324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10年监禁或罚款或鞭笞或其中任何两项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