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3日讯)吉兰丹丹那美拉(Tanah Merah)国能公司经理今日在哥打峇鲁地庭面控,面对13项涉嫌受贿和洗黑钱的控状,估计涉及款额达到12万5000令吉。
被告阿曼仄奥斯曼(47岁)的11项控状,是在《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条文下被控,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条文下同读;至于另外2项控状,则是在《2001年反洗黑钱和反恐融资法令》第4(1)(b)条文下被控。
当主控官在法官纳兹里依斯迈面前,宣读完阿曼仄奥斯曼的控状后,阿曼仄奥斯曼皆表示不认罪。
在《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条文下被控的11项控状,阿曼仄奥斯曼被指作为国能公司的代理人,即以国能公司主任身份接受承包商公司的贿赂,以批准获得工程计划,而涉及受贿的款额达6万1000令吉。
阿曼仄奥斯曼被指从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之间,在哥打峇鲁的大众银行分行接受贿赂。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坐牢不超过20年及罚款超过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同时,阿曼仄奥斯曼也在《2001年反洗黑钱和反恐融资法令》第4(1)(b)条文下被控,他被控在2013年9月18日至12月21日之间,利用KS Maju Solution的银行户头,涉嫌洗黑钱而遭起诉,涉及的款额达9000令吉。
4万保外护照上交
另一项控状,他则被起诉在2014年1月1日至10月18日之间,利用同一个银行户头,进行款额达5万5200令吉的洗黑钱活动。一旦证实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5年,以及罚款不少过黑钱款额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法官之后允准被告以4万令吉保外候审,但护照必须上交法庭,而法官也择定案件在11月15日过堂。此案的主控官为副检察司莫哈末阿斯纳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