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巫19日讯)两名男子因涉嫌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今日分别在地方法庭被控强奸罪,惟两人拒绝认罪。
首名被告是56岁的李某,他被控于2015年4月19日晚上7时至7时22分,在甘榜艾蒲路一建筑物的4楼强奸一名当时年龄仅13岁的少女。
被告此举被控抵触刑事法典376(2)(d)条文。在该条文下,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处坐牢10年至30年,另须施以鞭笞。
被告否认有罪后,获准以1万5000令吉保释金,1000令吉定期存款及1名担保人保外候审。案件定于今年10月19日进行案件管理,审讯日定于明年8月8日及9日。
法庭谕令被告每月需要到警署报到,同时在案件未审结的期间不准接近受害者及控方证人。
被告李氏也在庭上询问法官,若受害者前来骚扰他(被告)应该如何解决?法官回答说,被告向警方报案。
第二名被告是22岁的胡某,他被控于2013年3月11日上午11时40分至11时56分,在林开臻路一购物中心后方楼梯强奸一名当时年龄仅14岁的少女。
被告被控抵触刑事法典376(1)条文。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处10年至20年监禁,另须施以鞭笞。
被告拒绝认罪后,获准以1万5000令吉保释金,3000令吉定期存款及1名担保人保外。此案定于今年10月19日进行案件管理,审讯日则定于明年8月3日至4日。
法庭也谕令被告每月需要到警署报到,同时在案件未审结的期间,不准接近受害者及控方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