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0日讯)一名律师因没有向内陆税收局提呈2013年估税年雇主E表格,因而被控上法庭,面对3项控状,惟被告只针对1项控状认罪,并被判罚款1500令吉。
被告是在《1967年所得税法令》下面对3项控状。控状指出,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75条文,现年51岁的被告姆都苏彼亚身为S MUTH合伙公司的董事,在该法令第83(1)条文下,有责任在2014年3月31日前向内陆税收局总监提呈雇主E表格(Borang E),惟被告在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下,没有向内陆税收局提呈报税表格,因此抵触《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20(1)(b)条文。
一旦罪成,被告在每项控状下可面对不少于200令吉或不超过2000令吉的罚款,或被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姆都苏彼亚在庭上表示承认其中一项控状时表示,自己曾提呈有关表格,惟当局并未收到有关表格,因此他要求法庭判以最低刑罚。
本案主控官扎茜拉在庭上指出,被告并非初犯,曾接获3张传票,并在每项控状下被罚款500令吉,因而要求推事对被告施以最严厉的惩罚,避免被告重犯。
承审的推事祖哈尔宣判被告罚款1500令吉,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将以一个月监禁替代。
同时,被告面对另2项控状,即没有在30天的期限内,呈交2004年和2005年的估税年雇主E表格予内陆税收局,惟被告皆不认罪,因此推事定于8月23日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