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讯)向投资者非法集资逾4亿令吉表面罪名成立,2名黄金投资业者需出庭抗辩。
法官诺莎丽达在详阅起诉人的入禀书后作出决定,判处37岁的被告刘俊棋(译音)和42岁的被告侯竖峰(译音)表面罪名成立,两人需在7月14日出庭作出抗辩,这2人皆为黄金投资公司Gold Label Sdn Bhd执行员。
率4证人抗辩
根据控状,刘姓及侯姓被告,被控于10月23日,在谷中城A座北角办公大楼第21层楼的A-21-1办公室内,涉及2宗非法集资,将所得的资金,用作黄金投资项目。
被告触犯1989年银行及金融机构法令第25(1)条文,其罪状也与第103(1)(a)条文同读,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刑罚可被罚款1000万令吉、监禁10年或两者兼施。此外,国家银行代表黄兴杰(译音)今日也率领17名证人出席听证会。
另一方面,刘姓被告的代表律师拿督K古玛达然也回应,指其被告将在抗辩当日,将率领4名证人到法庭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