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讯)性爱二人组陈杰毅和李美玲在3年前因“肉骨茶贺开斋”事件被控,地庭定于今年4月14日下判。
不过,男被告陈杰毅都不曾出席过此案的审讯,因他已逃亡美国,相信是为了躲避此案的审讯。
法庭在去年3月6日谕令,即使男被告缺席此案的审讯,但对于女被告的审讯依然照跑。
面对3项控状
陈李二人在2013年的大胆行动,即在网上张贴肉骨茶贺开斋照片而引起轩然大波。他们被控上法庭,共面对3项控状。
首个控状,陈杰毅及李美玲是被控于2013年7月11日及12日晚上约10时48分在吉隆坡怡保路三支半珍珠坊,在面子书专页“Alvin and Vivian-Alvivi”上载一张两人吃著肉骨茶,并附上“肉骨茶、香、美味及开胃”字眼,照片也附上清真(Halal)标志及含有煽动的句子。
两人因而触犯1948年煽动法令第4(1)(c)条文,可在该法令第4(1)条文被定罪。
指男方上载照片
第二控状指被告在2013年7月6日及7日晚上9时至凌晨2时,在吉隆坡怡保路三支半珍珠坊上载色情照片,触犯2002年电影检验法令第5(1)条文,可在该法令第5(2)条文被定罪。
第三控状的犯罪内容与第一控状相同,被告上载的肉骨茶贺开斋照片,可能引发宗教之间的仇恨情绪,因而触犯刑事法典第298A(1)(a)条文。
此案主控官旺沙哈鲁丁在结案陈词时强调,陈李二人的行为已经侮辱了斋戒月和伊斯兰教。
他说,被告在有关照片上写道“开斋快乐(以美味可口的肉骨茶)”,并附上清真的标志。这个面子书的张贴显示是要邀请穆斯林开斋时吃“肉骨茶”。
不过,女被告李美玲的代表律师张裕田在陈词时表示,控方证人提呈的是男被告陈杰毅刊登和上载的照片,不是其当事人做的。
他说,有关的电脑和面子书的帐号也是属于陈杰毅的,而非李美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