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于晚上7时58分
(怡保25日讯)
前肃毒组首席警长涉嫌在2009年与人合伙抢金店,同伴用其警枪打死怡保金商曾繁基,案件经过6年多审讯,怡保高庭今日以被告与3名证人的供词有出入,无法驳回控方所提出的疑点为由,裁决被告允许其警枪用作打劫和杀人,在军火法令下罪成,判处死刑!
被告莫哈末道菲(48岁)被控于2009年9月16日傍晚,与同伙纳贞南(今已故)抢劫怡保休罗街的一间金店,其同党蓄意开枪击毙金商曾繁基(47岁),抵触刑事法典第302(谋杀)条文,一旦罪成,将面对死刑。
控方最后援引1971年军火法令(增刑)第3A条文提控被告,此条文的唯一刑罚同样是死刑。
承审此案的怡保高庭法官拿督三苏丁宣读判词表示,控方将此案改为1971年军火法令(增刑)第3A条文提控,是因在案发现场发现的弹壳,跟死者身上的弹头吻合,证实是同一支枪所发射,他认为这项修改控状是合理地。
他指出,警方较后也从被告停放在九洞美露拉也的住家前的轿车内,搜获金饰做为证据,针对这些实质证据,辩方都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与证人证词有出入
“控方呈堂的手枪、子弹及警方起获的金饰证物、被告口供、证人口供以及弹头等化验报告,皆证明被告涉及持枪行劫。”
法官也说,被告与证人的供词出现矛盾,其中一名证人(被告妻子)供证时说,事发当天与被告在安顺一家餐厅,然后再前往医院探望岳父,但被告却向法庭表示当时他正在餐厅开斋。
三苏丁续说,被告的供词也指他与妻儿一起到医院进行开斋,但证人(被告妻子)的供词却指,当时只有被告一人踏入病房,留下她独自在车内看顾孩子,此外,被告和证人所提及当时驾驶的轿车也有出入。
他说,被告与证人的证词理应是一致,但审讯所得是被告和3名时间证人的证词都出现不吻合的情况,而且3名证人与被告却是拥有亲戚关系,有利益冲突之嫌。
“基于被告与证人的证词有出入,而且被告未能举证采取合理的措施,阻止同伙抢射金商的证明,此外,辩方也未能举出被告不在场的证据,来驳回控方所提出所有的疑点,因此宣判被告罪成。”
被告闻判死刑后,表情沉重。被告辩律师拿督拿能星在法庭内跟被告商议后,过后在法庭外转告媒体被告将提出上诉。此案副检察司为哈里斯黄。
新闻背景
2009年9月16日下午5时许,金商曾繁基在怡保休罗街一家从事收购二手金饰与名表的商店内,遭开枪射中头部,被员工发现后送院抢救,惟证实毙命已久。
警方依据现场所起获一枚属于自动手枪的7.65毫米口径弹壳,迅速逮捕了2名涉嫌打抢的嫌犯归案,包括一名隶属霹雳州警察总部毒品罪案调查组的警长。
曾繁基的太太梁素贞(译音)及当年年仅17岁女儿,于2011年透过律师入禀怡保民事法庭,起诉涉嫌枪杀的警长、霹州前总警长拿督祖基菲及大马政府,索赔家用损失,法庭于2015年4月3日判决3名答辩人需赔偿起诉人20万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