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9日讯 )联邦法院裁决,资深律师丹斯里沙菲宜阿都拉在接受媒体访问时未抵触2001年法律专业(宣传)条例,驳回律师公会纪律局的处分,并谕令律师公会支付5万令吉堂费给沙菲宜。
以上诉庭主席丹斯里劳勿斯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今天一致裁决,认同上诉庭的裁决,即沙菲宜在接受媒体访问时,没有违反规则。
沙菲宜在法院作出裁决后说:“最高法院今天作出标志性裁决,第一次裁决怎样才构成宣传及广告。”
五司成员还包括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苏利亚迪、丹斯里哈山拉、拿督阿扎哈以及上诉庭法官拿督阿兹雅阿里。
沙菲宜指出,本身只不过是针对本身所面对的指控例如贿赂法官,回应《星报》的问题,律师公会却乘机惩罚他。
“我只能够阻止广告,我不能阻止版权属于《星报》的报导,律师公会若认真看待此事,他们应该阻止。”
他说,其他律师也曾在杂志及其他刊物为本身做宣传,却未见律师公会采取行动对付他们。
2010年,时任律师公会主席拉古纳,认为《星报》于2009年9月27日刊登一篇文章,“称颂”沙菲宜的做法,已抵触法律专业法令,因此向律师公会纪律局投报。
纪律局尔后裁定,沙菲宜已违反操守及抵触法律专业法令,因而被罚款5000令吉。
沙菲宜当时是被指抵触1976年法律专业法令第93(3)(k)条文,特别是2001年法律专业(宣传)条例第(2)条文、第(5)(1b)(vi)条文、第15(2)条文及第24条文、2007年律师公会条例及规则第14.01(2)条文、1978年法律专业(职业与道德)条例第48条文,以及法律专业法令第94(3)(o)条文。
2012年10月5日,律师公会纪律局裁定沙菲宜在有关访问过程,具有自我宣传的成分,因而违反1976年法律专业法令第94(3)条文(行为不当),而被罚款5000令吉。
沙菲宜因不满律师公会纪律局的裁决,而入禀法庭提出挑战,不过,高庭法官拿督查丽哈于去年1月10日裁决,她认为,自己不应“干扰”律师公会纪律局的决定,因此驳回了沙菲宜的这项申请。
沙菲宜之后将案件带到上诉庭,上诉庭三司于去年7月23日批准沙菲宜的上诉,谕令律师公会退还5000令吉予沙菲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