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7日讯)11年前受到女雇主严碧霞虐待的印尼女佣妮玛拉,今日在上诉庭获得提高赔偿至34万9496令吉。
以上诉庭法官拿督黄达华为首的三司,今日批准妮玛拉针对赔偿额提出的部份上诉。另两名法官是拿督乌米卡杜和拿督扎玛尼。
上诉庭批准提高的赔偿包括,妮玛拉的胸部受伤赔偿从10万5000令吉提高至20万令吉、头部和脸部受伤赔偿从1万令吉提高至2万令吉,以及精神伤害的赔偿从4万令吉提高至10万令吉。
上诉庭也推翻高庭裁决扣除18万4496令吉赔偿的30%,因妮玛拉须为有关事件承担30%。
去年,高庭裁决妮玛拉在起诉女雇主严碧霞和男雇主许益忠一案胜诉,并谕令答辩人支付12万9147令吉20仙赔偿给妮玛拉,这是从原本18万4496令吉扣除了30%后的赔偿额。
此外,上诉庭今日也将堂费,从高庭决定的1万令吉调高至5万令吉。
上诉庭驳回严碧霞与丈夫许益忠针对责任所提出的上诉申请,并谕令这对夫妇负责上诉庭的3万令吉堂费。
被烫斗热水致伤
现年30岁的起诉人妮玛拉是于2010年1月28日入禀高庭起诉前雇主严碧霞以熨斗、热水和铁杯致伤她,并在诉讼中把严碧霞和许益忠列为第一及第二答辩人。她除了要求逾4万令吉的医药费、收入损失和基本生活柮外,也交由高庭决定她在肉体和精神上受折磨应得的赔偿金额。
她在诉讼中宣称,她是于2003年9月至2004年5月17日期间在答辩人住家当女佣,但却在2004年1月至5月期间,多次遭严碧霞以熨斗、热水和铁杯严重致伤,导致她蒙受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
她称,她在上述期间遭严碧霞羞辱、虐待和陷害,以致被迫承受极大的精神和肉体痛苦,并在身上留下永久性疤痕。
严碧霞因虐佣而于2008年11月27日被判入狱54年,但由于刑罚同期执行,她在3项罪名成立的情况下,只须坐牢18年;尽管她较后分别向高庭和上诉庭提出上诉,但上诉庭维持高庭的裁决,宣判严碧霞必须入狱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