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5日讯)联邦直辖区伊斯兰教局(JAWI)等三造,针对3年前充公穆斯林作家依莎曼吉的书籍《阿拉、自由与爱情》的行动被判不合法一事,无法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阿里芬为首的三司,今日驳回联邦直辖区伊斯兰教局、内政部长及掌管宗教事务的首相署部长所提出的上诉准令申请。另两名承审的联邦法院法官,是丹斯里苏里亚迪和丹斯里阿末玛洛。
联邦法院以上诉方提出的3项法律课题,无法达到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96(a)条文的要求,因此法院驳回这项上诉准令申请。该条文阐明,上诉方须向联邦法院展示,他们要求法院鉴定的法律课题,是一项新课题。
“高庭与上诉庭的裁决,提出一个重要的法律课题。我们并非论断有关裁决的对与错。”
在较早前的审讯中,敦阿里芬询问,既然没有针对谷中城博德斯分店经理聂莱娜和Berjaya Books私人有限公司销售总经理史提芬的控状,法庭该如何鉴定有关的法律课题。
伊斯兰高庭于今年2月26日批准,被控分销或出售《阿拉、自由与爱》这本禁书的博德斯(Borders)分店经理聂莱娜获得假释。不过,聂莱娜被释放并不代表她无罪。联邦直辖区伊斯兰教局过后提出上诉,但该局于6月23日撤回其上诉。
联邦直辖区伊斯兰教局于2012年5月23日在谷中城博德斯分店展开取缔,聂莱娜于同年6月19日被捕,并被控上伊斯兰法庭。
博德斯于2012年6月18日入禀法庭,挑战当局采取这项取缔行动,以及逮捕和提控聂莱娜的合法性,因《阿拉、自由与爱》书籍并没有被禁止出版。
去年3月22日,高庭批准博德斯挑战联邦直辖区伊斯兰教局取缔行动的司法审核申请,而上诉庭也于去年12月30日维持高庭的裁决,并裁定联邦直辖区伊斯兰教局把聂莱娜提控上伊斯兰高庭的做法是不合法及违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