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7日讯)一名前警员涉嫌性侵同僚6岁女儿,被判坐牢100个月案,被告不满裁决透过律师向高庭提出上诉,惟高庭于周五驳回被告的上诉申请,并维持原判,被告依然需入狱服刑。
被告律师不满上诉申请遭高庭驳回,表示会为被告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这起事件发生于2011年在槟城市区一间警察宿舍里。早前女童母亲出庭供证时指出,当被告用手指插入女儿下体一事被揭发后,被告不但前往她住家要求原谅,甚至恐吓若对方前往警局报案,将会开枪自杀。
槟城地庭法官再诺拉锡是于2013年9月12日,基于辩方无法挑起控方证据疑点下,裁决被告罪名成立,判处坐牢100个月,即相等于8年又4个月,刑期从当天宣判日算起。
据控状显示,被告莫哈末阿兹力(54岁)于2011年5月28日至6月12日下午时段,在槟城峇央峇鲁警察宿舍某单位前,性侵犯一名6岁又6个月大的巫裔女童,即以手指插入该名女童的下体,因此抵触刑事法典377CA(硬物性交)条文。此条文下罪成者,将被判监禁最高20年,以及鞭刑。
被告是于2011年6月17日被捕,原本他被控非礼女童罪名,惟后来遭控方改控更加严重的性侵犯罪行,当时他否认有罪获保外候审。
被告莫哈末阿兹力(56岁)代表律师亚古指出,上诉缘故是因事发日期,与医生所检验女童伤势的日期有出入。他解释,有关医生检查女童私处,发现已破裂的处女膜,相信是在不超过72个小时内所造成的。
他说,女童家人却在事发后3至4个星期才去报案,与医生检验伤口的时间,并不相符。在刑事程序法典第133(a)条文下,法庭必须了解到孩童是否在适合的情况下,由法庭来引导孩童供证,而非由主控官所引导。
对此,今日承审高庭司法专员克林罗仁认为,只要孩童在适合的情况下,由谁引导孩童供证,这并不重要。同时,也驳回控方要求增加被告刑罚的上诉申请,并指地庭法官已全面考量到整个案情,因此他无需再干预有关法官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