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6日讯)华裔男杂工及担任侍应生的女性友人双双被控拥毒,高庭法官以2名被告无法提出合理理由,推翻拥有381.02克危险毒品的控状为由,宣判两人罪名成立,被判处死刑。
这起案件今早在麻坡第2高庭审判,承审法官为拿督哈芝再纳、主控官为再拉妮、第一被告辩护律师为阿兹米,第2被告辩护律师为威斯瓦纳登。
第一被告刘凤仪(40岁,译音,峇株巴辖人)及第2被告黄炳成(49岁,译音,峇株巴辖人)被控于2011年11月29日,下午3时45分共车途径南北大道160公里往南方向,在靠近东甲处,遭警方在车内起获283.92克海洛英及97.1克单乙先吗啡,共381.02克。
两人因此在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及第39B(2)条文下被控。
案情显示,两名被告在南北大道被警方截停时,刘凤仪当场被警方逮捕,黄炳成开车逃走,当车子开至100公里处时,突然撞向一辆罗里,黄炳成弃车而逃,最终同样遭警方逮捕。
刘凤仪也被控案发当天下午4时30分,在永平警局被发现藏有5.88克的单乙先吗啡毒品,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
服刑完毕再死刑
同一时间,刘凤仪在永平警局被发现藏有0.04克硝甲西泮,被控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
哈芝再纳作出判决时指出,两名被告无法在审讯期间,提出合理理由来推翻所面对的控状,因此宣判两人罪名成立,被判处死刑。
“第一被告在永平警局被发现藏有5.88克的单乙先吗啡毒品控状,被判监禁3年;藏有0.04克硝甲西泮,则被判监禁2年。刑期从被捕日开始算起,同时执行,服刑完毕后,处予死刑。”
两名被告辩护律师皆表示,将对死刑判决向上诉庭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