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阿南6日讯)社区传播中心(KOMAS)协调员丽娜亨德利早前因在未获批准情况下播放斯里兰卡的人权纪录片而在《2002年电检法令》下被控,该案将于9月14日在联邦法院开审。
《2002年电检法令》第6(1)(a)条文阐明,任何人都不能拥有或控制未获当局批准电影,第6(1)(b)条则阐明,任何人都不能放映、散播、展示、制作、贩卖及出租未获批准的电影。
第6(2)(a)条文则阐明,违反第6(1)条文者,一旦罪成,将被罚款5000至3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监施。
丽娜亨德利的代表律师梁信友早前提出3道法律问题,挑战《2002年电检法令》第6(1)条文及第6(2)(a)条文对言论自由权力施加刑事处分,违反《联邦宪法》第10条文。
审理该案的推事阿斯拉夫于在2014年11月21日,决定将该案从推事庭移交高庭,高庭于今年3月18日决定将该案移交联邦法院审理,以厘清有关法律问题。
大马社会传播中心是在2013年7月3日晚上,在雪华堂举办《停火地区:斯里兰卡杀戮战场》纪录片放映会。纪录片是描述斯里兰卡政府及军方违反人权行径的著名纪录片。
放映会才开始15分锺,就有30名警员、内政部和移民局官员上门突袭,要求终止播映会。
当局是以该影片没有经过影片管制组审查?由,不准主办单位公开放映。活动负责人丽娜亨德利、执行总监阿鲁巴拉卡什,以及董事夏美玉都被警方逮捕,出席放映会人士也遭警方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