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庇26日讯)一名西马青年私运12只穿山甲,被判罚款一万令吉,野生动物局不服上诉,结果上诉得直,高庭推翻判决,改判被告即日入狱3年,另罚款2万5000令吉,或以另6个月监代替。
被告凯温(人名译音),廿二岁,来自柔佛,被控于2014年年10月30日傍晚6点45分,在保佛拥有12只受保护动物穿山甲,触犯野生物法令第4(2)条文。
此条文下的刑罚为最高罚款3万令吉,或入狱3年,或两者兼施。
被告是在去年11月24日被控,并在庭上当场认罪后,被保佛推事庭宣判罚款1万令吉,或以1年监禁代替。
保佛推事庭宣判后也谕令当局将穿山甲放生,并归还被告被扣押的车辆和手机。
总检察署不满判决上诉,副检察司陆克利沙在上诉阵词指刑罚太轻,不足以反映案情的严重性,要求高庭加重刑罚,作为警惕性作用以让公众加以警诫。
须严惩以作警诫
尼申安岗律师代表被告陈词中指出,被告当时是受朋友所托,协助运载穿山甲,不晓得穿山甲是受保护动物。代表律师也指被告已知悔过,当庭认罪,请求高庭维持原判,不要加重刑罚。
不过法官丹斯里里察马兰俊在聆审控辩双方陈词论点后,宣判时指出,野生动物必须受到保护。现有刑罚似乎未能有效遏制有人以身试法,法庭有必要严惩犯此类罪行人士作为警诫,因而推翻原有判决,改判被告即日起入狱3年,另罚款2万5000令吉(或六个月监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