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慕哈末依扎(25岁,销售助理)来自森美兰。根据控状,慕哈末依扎被控于本月7日晚上9时50分,在莎阿南体育馆涉及暴动事件,以及攻击越南球迷,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47(暴动)条文。
在相关条文下,一旦罪成,将被判监禁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被告在聆听控状后,表示不认罪。
主控官鲁斯旦副检察司要求推事将保释金定为8000令吉,并需有一名担保人;惟被告律师聂莫哈末却提出被告收入低且与母亲同住为由,要求减少保释金。
推事诺莎基纳经考量后,允许被告以2800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释候审,并择定于明年1月22日过堂。
另5被控相同罪名
同时,被告在保释期间,每个月必须定时前往邻近警局报到。
除了慕哈末依扎之外,另5名足球流氓早于本月17日在相同的罪名下,被控上莎阿南地庭,而5人在面控时皆不认罪,推事也将5人的过堂日择定于明年1月22日。
本月7日(星期日)晚上在铃木杯东南亚足球赛半决赛首回合的大马球队对叠越南球队中,发生我国球迷攻击越南球迷事件,有关球赛最终以大马球队1比2,输给越南球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