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是遭警方卧底于2012年逮捕,他们涉嫌于2012年9月26日下午2时40分,在威省北部某公寓内进行毒品交易,当场人赃并获,警方也在现场起获982.4克冰毒。
3名被告分别为伊则玛玛(27岁,无护照)、伊祖卡艾伦(26岁)、奥巴拉哥菲(34岁),当初是以学生身份入境。3人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39(B)(2)条文下定罪,罪成唯一刑罚是死刑。
供词出现分歧
法官扎马尼在宣读判词时提到3人在答辩时指互不认识,并因各种意料之外的情况被第三者诱至该公寓,但根据控方证人之一的证词,相信3人为共犯。
他指出,控方证人在作证时指第一被告在带其到进行交易的公寓后,即介绍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为其朋友,同时第二被告步入房间取出黑袋让其验货,而第三被告更声称是高素质的冰毒,因此推断三人拥有共同意图。
他说,第一被告在供词中指有关黑袋是由另一名男子交予他,并指黑袋中装的是文件,但扎马尼相信被告所指的男子并不存在,且警方缴获的黑袋大而宽并重达两公斤,与两公斤的毒品重量吻合。
扎马尼表述,另一名控方证人(该次逮捕行动的领队)在此前作证时表示,在案发当天下午3时抵达现场后,看见两包装著怀疑是冰毒的透明塑料袋,同时并无发现任何被告供词中所指的申请入读理科大学的文件,因此相信被告答辩时欺骗歪曲事实。
他说,虽然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供词吻合,但与第一被告供词出现分歧,不能接受片面之词。
他表示,法庭须视整体呈堂证据,第一被告的供词因不符合逻辑而不被接受,同时控方证人为警方卧底,供词可靠,而3人供词也无法挑起控方证据疑点,因此相信3人供词非属事实,并指被告说谎且丝毫没有后悔之意。
“你们说互不认识,怎么可能那么凑巧在同一时间来到同一座组屋单位?你们要来大马读书,我们非常欢迎,但仅限读书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