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合福花园的锺先生说,他在1992年拖欠某银行信用卡款项后,在无力偿还下,不曾偿还银行一分一毫,而银行也没有来信追债,他以为有关银行已忘记此事。
要求1个月内还清
“因此,当我在今年8月被该银行通过律师事务所,连本带利追账6万令吉后,还要我在一个月之内缴清,我感到非常惊讶,因为区区利息就高达5万令吉。”
锺先生日前到怡保斗华新村巴刹的国州议员流动服务处,向民主行动党怡保西区国会议员古拉和巴占州议员张志坚投诉此事和寻求协助。
古拉说,根据1953年诉讼时效法令(Limition Act),由于欠债者在6年内不曾被追债和分文未付,因此,6年后无需再缴付债务。
银行须提出诉讼
他指出,这是因为根据该法令,银行本身必须在6年内向欠债者提出诉讼,可是有关银行却没有这么做,所以该债务应该一笔勾销。
他促请国家银行调查和谕令有关银行停止通过中介向锺先生追债和施压。
若有关银行继续骚扰和恐吓锺先生,行动党将向国家银行或相关部门投报有关银行的行径。
在场者包括行动党打昔达迈支部主席袁绣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