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被控于2008年12月31日至2011年10月6日期间,合谋向J&M Power Resources有限公司出示假收据,以索取数额介于19万2400令吉至146万令吉的可调光电子镇流器。
两人被控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8条文,并可在《刑事法典》第34条文下同读。
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入狱最高20年、或罚款超过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此案主控官万阿末尼占副检察司要求法官让每名被告以20万令吉保释金、一名担保人以及将交出国际护照给法庭,保外候审。
尽管如此,两名被告代表的律师阿斯霍说,其中一名被告林安国的女儿在纽西兰接受治疗,被告必须来回大马照顾女儿为由,提出反对。
他也指出,被告林安良在新加坡也有本身的生意。
另外,他也以被告在案件调查期间给予警方全面合作为由,要求法官将每名被告须付的保释金减低至10万令吉。
法官罗斯比雅哈宁最终允准每名被告以15万令吉以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法官也下令两人必须交出国际护照,同时允准两人在必要时,向法庭索回护照。此案择定明年1月9日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