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是现年35岁的阿布仄乌克,被控于2012年5月25日约清晨5时至下午2时50分之间,在马六甲中央医院,吞食重达251.66克重的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以便运贩,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也可在第39B(2)条文下被定罪,一旦罪成,唯一的刑法是死刑。
此案于去年4月开审以来,共传召14名证人出庭供证。
马六甲高庭法官拿督朱基菲里峇卡宣读判词时说,被告在辩护时声称本身在入境我国前,已吞下被包裹起来的钻石。“这是荒谬的自编故事,被告也无法证明自己的清白,因此判被告罪名成立。”